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2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加1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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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开展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档案,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情况每月向社会公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指标量化,积分采取加减分制,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
第七条 积分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两种。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管理同时执行。
第八条 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减分。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减分。
第九条 减分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每月定期向总队上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减分统计表》(附件1)。
加分由技术服务机构向总队申请,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分申请表》(附件2)。
第十条 积分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积分管理对象继续累计记分。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记分决定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采用百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初始分默认为100分,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三)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五)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七)机构从业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
(八)未按照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的;
(九)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聘用单位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三)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六)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在聘用单位出具的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三)经维护保养后的建筑消防设施、或经消防安全评估后的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
(一)未通过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的。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2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加1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总队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等活动,每次分别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2分和1分;参与公益性检查或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并获得省级荣誉表彰,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5分;获得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编写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5分;参与编写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
第四章 积分修复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积分管理对象申请积分修复应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修复申请单》(附件3);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积分修复,应在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方可提出修复申请。积分修复按项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复到扣除分数的90%;自修复之日起,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修复到全部扣除分数。
第二十五条 被处以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修复,经审核同意后,修复到扣除分数的80%;自修复之日起,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修复到扣除分数的90%;两年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修复到全部扣除分数。
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停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吊销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再实施积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分管理对象申请修复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修复申请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修复申请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修复备案表》(附件4)并上传给总队,总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有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局限于与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关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http://link.233.com/16090/gk_50989/tzgg/202203/t20220331_5845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