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通知,通知表明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参加专家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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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应急发〔2022〕13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31日
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根据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和公告,填写《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专家办。
(二)审定。专家办对专家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审核专家资格并送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对本行业领域申报人员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专家名单送专家办汇总,由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三)聘用。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书、证书,原则上每届聘期为4年。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有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六)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七)遵守向专家办汇报工作、述职和接受考核等工作规则。
第三章 专家委派
第十一条 专家为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经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方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宣贯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参与应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应急管理综合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五)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参与应急救援或演练;
(七)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九)参与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参与各类应急管理培训讲座、应急管理新闻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及应急管理科普作品、宣传项目评审;
(十一)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委派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委派事项的重要性、紧迫性等情况,委派专家分“先审批后委派”和“先委派后补批”两类。
(一)先审批后委派
“先审批后委派”分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和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1.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
(1)处室(单位)申请委派专家,提前2天在专家管理系统填写《省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审批单》(附件3),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批准;
(2)处室(单位)根据《省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审批单》需求,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按实际需求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系统后台通过格式短信或语音自动向专家发出任务邀请,专家通过系统答复是否接受委派任务;
(3)当抽取的专家答复无法参与委派任务时,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继续抽取差额数量的专家,直到满足要求为止,系统自动保存抽取全过程记录;
(4)专家选定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处室(单位)应重新申报,并按规定流程补选专家。
2.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专家,包括库内和库外专家。使用处室(单位)通过呈批件的方式(附指定专家的原因、被指定专家的情况说明),经机关纪委和分管处室业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委派指定专家。国家级应急管理在库专家纳入我省库外专家委派使用。
指定库内专家需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1)省部级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咨询、调查评估、宣贯,授课等具有较高专业深度要求和明显依靠个性特征的工作;
(2)涉及工业园区整体建成评审与验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验收;
(3)国务院挂牌督办的重特大隐患整改、督办和验收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4)危险性较大的“二重点一重大”危化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国内首先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5)涉及铍、钼,钴等稀有金属冶炼企业或项目的督查、评审任务;
(6)国家2级以上保密单位或项目的督查、评审任务;
(7)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指定库外专家应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特殊科技项目评审等事项;
(2)邀请学者进行专家库未覆盖的相关专业专题讲座;
(3)库内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当项目需要抽取库内专家和指定库外专家同时参与时,审批程序按照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程序办理。
(二)先委派后补批
遇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和应急救援等紧急突发事项,可先指定库内或库外专家参与任务,待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单位)通过呈批件的方式,经机关纪委和分管处室业务的厅领导同意,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涉及项目审查或验收等,初评和复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非必要不委派专家,不得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超出专家委派范围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需要专家事先准备的政策咨询、培训、投资项目评审、督导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委派处室(单位)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委派任务结束后,委派处室(单位)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并督促专家及时报销劳务费。
第十七条 集中支付费用
(一)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专家委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专家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二)处室(单位)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省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审批单》进行确认并送专家办,专家办按流程支付专家相关费用。
(三)应急系统内在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厅机关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专家办不发放报酬。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八条 专家办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及时收回有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和完成指派任务3次以上的;
(四)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或以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的;
(五)在委派期间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六)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的;
(九)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鼓励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官方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9593/yjt/xxgk/tzgg/sajj/202301/t20230116_29184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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