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的一般规定
1.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升温曲线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注:1.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P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2.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4.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人口的间隔宜为1000~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l0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7.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8.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l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