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防火站内平面布置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3.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限标识。
4.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6.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8.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9.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10.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11.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1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车辆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