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机房建筑防火构造及分隔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A、B级信息机房应避免设置建筑物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不应布置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易燃、易爆房间的上下层或贴邻。
3、各级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4、管线敷设主机房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计技术竖井,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封堵措施。
5、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辅助房间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电子计算机产生的记录应当按其重要性和补充难度的不同加以保护,信息储存设备要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室内应配有金属柜或其他采用非燃材料制成能防火的资料架和资料柜存放记录介质,如果有备份记录,备份记录应当放置在具有同样防火要求的另一间房间。
7、面积大于100m2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面积不大于100m2的主机房,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计算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8、在主机房出入口处或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电话和应急断电装置,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