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