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建筑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符合下表规定。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