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的。
2、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
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一般要求如下: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3)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4)人防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5)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3、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②丙、丁类生产车间。
③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④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4)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会造成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