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2-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S=A+B1+B2
A(高层=13,甲类=12,乙丙丁戊=10)
B1,B2(一、二级=0,三级=2,四级=4)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
某工厂的一座大豆油浸出厂房,其周边布置有二级耐火等级的多个建筑以及储油罐,下列关于该浸出厂房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2016真题)
A.与大豆预处理厂房(建筑高度27m)的防火间距12m
B.与燃煤锅炉房(建筑高度7.5m)的防火间距25m
C.与豆粕脱涪烘干厂房(建筑高度15m)的防火间距10m
D.与油脂精炼厂房(建筑高度21m)的防火间距12m
E.与溶剂油储罐(钢制,容量20m³)的防火间距15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同民建)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某工厂有一座建筑高度为21m的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现要在旁边新建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高度为15m、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屋面无天窗的丁类生产厂房。如该丁类生产厂房与丙类厂房相邻一侧的外墙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则两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2015真题)
A.10
B.3.5
C.4
D.6
基于热辐射影响,在确定建筑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2017真题)
A.相邻建筑的生产和使用性质
B.相邻建筑外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C.相邻建筑外墙开口大小及相对应位置
D.建筑高差小于15m的相邻较低建筑的建筑层高
E.建筑高差大于15m的较高建筑的屋顶天窗开口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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