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开口部位可采用甲级防火门),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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