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成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类别 | 固定顶储罐 | 浮顶储罐 | 卧式储罐 | ||||
地上式 | 半地下式 | 地下式 | |||||
甲、乙类液体储罐 | 单罐容量v (m³) | V≤1000 | 0.75D | 0.5D | 0.4D | 0.4D | ≥0.8m
|
V>1000 | 0.6D | ||||||
丙类液体储罐 | 不限 | 0.4D | 不限 | 不限 | - |
注: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チ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提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键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提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提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提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提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提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提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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