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 防爆 要求 |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净化处理,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再循环使用 |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 |
(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 |
(4)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
(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 |
(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 |
(7)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 | |
(8)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尘设备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2)风量不超过15000m³/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 |
(9)含有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 |
(10)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 |
(11)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应明装不应暗设,不得穿越其他房间 | |
防火 防爆 设计 |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
(2)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 |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 |
(4)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 |
(5)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浓度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 | |
(6)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