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要求
二、允许放宽条件
民用 | 装修材料局部放宽 |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 |
单、多层 | 面积小于100㎡,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房间【降低一级】 | 除①歌舞娱乐放映场所;②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场所;③A、B级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范围外 | |
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降低一级】 | 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一级】 |
单、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部位 | 燃烧性能【绝大部分】 | 特殊要求 |
顶墙地 | (A、B1、B1) | 3体机站;医院养老幼儿;文物AB电子信息【AAB1】 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AB1B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