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要求
二、允许放宽条件
民用 | 装修材料局部放宽 |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
高层 | 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降低一级】 | 除①歌舞娱乐放映场所;②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场所;③A、B级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范围④>400㎡的观众厅、会议厅;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 |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降低一级】 |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部位 | 燃烧性能【绝大部分】 | 特殊要求 |
顶墙地 | (A、B1、B1) | 4观1站机;医院养老幼儿;文物AB电子信息;金电邮广调楼【AAB1】 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AB1B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