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技术实务》高频考点:中倍数与高倍数灭火系统
全淹没系统 | 内容要求 |
泡沫淹没深度 |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A类火灾) | 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
局部应用系统 | 内容要求 |
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 B类火灾时(高倍数) |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中倍数) |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泡沫-水喷淋系统 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 |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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