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难层
设置条件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
面积要求 |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
防火构造要求 |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安全疏散 |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
其他设施 | 1、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2、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3、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
2、避难间
设置部位 | 1、3层及3层以上总面积大于3000m2 (包括其他建筑内3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有开敞式外廊,符合要求的室外平台,可不设避难间。 2、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
通用要求 |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
医疗建筑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 1、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2、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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