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5.4.12.6
(3)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5.4.1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ABCE【解析】(1)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4.12.7(2)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4.12.8(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5.4.12.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ABD【解析】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是,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3
4.AD【解析】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h时,防火墙应高于屋面0.5m以上。6.1.3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禁止穿过防火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ABCE【解析】(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2.9.1
(2)电梯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墙体。实务教材P78
(3)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实务教材P78
6.ABCD【解析】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6.4.1.2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4.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
7.ABCDE【解析】(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6.4.1.4
(2)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