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高频考点+5年真题+黄明峰老师免费视频
一、建筑分类
类别 |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民用建筑 | 住宅建筑 | h>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27m<h≤54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h≤27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①h>50m的公共建筑 ②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③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h>24m)。 ④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h>24m)。 ⑤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h>24m)。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
工业建筑 | h>24m的工业建筑为高层工业建筑 | h>24m的单层工业建筑 h≤24m的其他工业建筑 |
备注:h>1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
(一)、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建筑高度:是从室外设计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
序号 | 屋面形式 | 具体计算方法 |
1 | 坡屋面 | 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
2 | 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 | 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的的高度不计入计算高度)。 |
3 | 多种形式屋面 | 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
4 | 台阶式地坪 | 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有防火墙分隔 ②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安全出口 ③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
5 | 局部突出屋顶 |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
6 | 住宅建筑 | ①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②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
(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入建筑层数:
①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②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敵开空间;
③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耐火等级
(一)、耐火等级概念
h:耐火试验时,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至 | 失去(或) | 指标 |
承载能力 | 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 |
完整性 | 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 |
隔热性 | 在一定时间内使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
(二)、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材料 | 构件 | 特点 | ||
等级 | 名称 | 等级 | 名称 | 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
A | 不燃材料 | A | 不燃材料 | 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
B1 | 难燃材料 | B1 | 难燃材料 | 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者微燃。 |
B2 | 可燃材料 | B2 | 可燃材料 | -- |
B3 | 易燃材料 | 构件无B3级 | -- |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一般规定)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对比记忆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工业) |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3.0 |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2.5 | 不燃性 2.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1.5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
房间隔墙 非承重外墙(工业)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 | 难燃性 0.5 | |
柱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2.5 | 不燃性 2.0 | |
梁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
楼板(基础)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不燃性 0.75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可燃性 0.5 | 难燃性 0.5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不燃性 0.75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二)记忆方法
燃烧性能 | 耐火极限 |
一级耐火等级构件都是不燃 | 防火墙都是3.00h |
二级耐火等级构件除吊顶是难燃,其他均为不燃。 | 承重墙和柱的耐火极限相同(一、二、三级逐减0.5h) |
三级耐火等级构件除吊顶、屋顶承重构件、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为难燃外,其他均为不燃。 民用建筑:三级耐火等级构件除吊顶(难燃)、屋顶承重构(可燃)、房间隔墙(难燃)外,其他均为不燃。 | 一、二级相同的“三墙”3、2、1,分别为防火墙、楼梯间(前室)墙和疏散走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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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防火墙为不燃,其他均为难燃和可燃。 | 一、二级的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耐火极限相同(1.5h和1.0h)。 |
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不同点: ①民用建筑将房间隔墙、非承重外墙单独分开设置,且非承重外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相同(一二三级)。 ②三级耐火等级楼板、疏散楼梯,耐火极限由0.75h(工业)变成0.5h(民用)。 |
(三)部分构件的特殊要求(建筑构件标准调准)
工业建筑 | 民用建筑 | ||
构件 | 要求 | 构件 | 要求 |
防火墙 |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楼板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非承重外墙 |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 / | / |
房间 隔墙 |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 房间隔墙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 |
柱 |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和2.00h。 | / | / |
楼板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楼板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0.75
|
屋顶承重构件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 / | / |
吊顶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吊顶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上人平屋顶 |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和1.0h | 上人平屋顶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五、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种类 | 具体情形 | 耐火等级 |
厂房 仓库 |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 | 不低于二级 |
(1)高层厂房; (2)甲、乙类厂房; (3)乙、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4)热表面的丁类厂房;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 粮食简仓。 | 不低于二级 | |
(1)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2)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3)粮食平房仓。 | 不低于三级 | |
(1)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2)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 (3)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 (4)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 | 可采用三级 | |
民用 建筑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 | 不低于一级 |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 | 不低于二级 | |
汽车库 修车库 |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 (3)Ⅰ类 | 一级 |
Ⅱ类、Ⅲ类 | 不低于二级 | |
Ⅳ类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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