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位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3、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4、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照丙类确定
5、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9、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10、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1、地下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
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13、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间距不足,应采取的措施案例喜欢考。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5、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业房间的耐火等于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6、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17、消防控制室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18、水泵房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
19、锅炉房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应设置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0、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分隔上的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乙级防火门)。
21、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甲、乙不下地)。
2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独立建造,不应地下半地下;在其他民建内,一、二级,应在1-3层;在单多层建筑内宜设置独立安全出口。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4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
24、住院部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病房楼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0h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25、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6、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9、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30、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
3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2、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2)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35、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或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36、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37、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8、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39、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闻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40、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4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4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4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4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4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4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4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临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8、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9、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50、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门槛或慢坡150-300mm)。
5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公共建筑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3、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4、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55、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56、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7、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58、消防登高作业场地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59、场地与建筑的距离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6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61、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应≥1台;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 室,其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62、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3、消防电梯要层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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