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
2、放空管一般应设在设备或容器的顶部,室内设备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此外,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半径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
3、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蒸气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4、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下表规定
液体类别 | 储罐形式 | |||
固定顶罐 | 浮顶、内浮顶罐 | 卧罐 | ||
≤1000m³ | >1000m³ | |||
甲B、乙类 | 0.75D | 0.6D | 0.4D | 0.8m |
丙A类 | 0.4D | |||
丙B类 | 2m | 5m |
注: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灌装时,要按列车沿途所经地区最高气温下的允许灌装速度予以灌装,鹤管内的油品流速要控制在4.5m/s以下。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时,不得进行装卸作业,应盖严油罐车罐口,关闭有关重要阀门,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
6、装卸完毕后,须静止至少2min,然后再进行计量等作业。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整理归放工具,切断电源。
7、地铁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是: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控制中心;
(4)主变电所;
(5)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8、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宜大于5000㎡ 。
9、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其中,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地下车站及建筑度大于24m的地上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10、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11、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12、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13、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14、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15、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6、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 L/s。
17、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18、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19、地铁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地下车站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 (1)6min内控制火灾烟气在起火层,不进入安全区 (2)疏散路径内烟气层应保持在1.5m及以上高度,在疏散楼梯口形成1.5m/s的向下气流 |
区间隧道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 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设计 |
20、按建设规模分类
用途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 ||||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L>1500 | 500<L≤1500 | L≤500 | - |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L>3000 | 1500<L≤3000 | 500<L≤1500 | L≤500 |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 - | - | L>1500 | L≤1500 |
21、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500㎡。
22、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三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23、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
24、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25、灭火器(应设置ABC类灭火器,设置点间距不大于100m,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和三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两侧布置,每个设置点不少于4具,其他隧道,一侧布置,不少于2具。
26、隧道入口处100-150m处,应设置警报信号装置;车行隧道内每隔100-150m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27、隧道内排烟风机和辅助设备,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1.0h。
1、地下车站的公共区应划分防烟分区,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
A.500
B.1000
C.2000
D.2500
2、某双孔隧道,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其封闭段长度为500m,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该隧道应为( )隧道。
A.一类
B.二类
C.三类
D.四类
3、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风机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 )℃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 )min。
A.70,30
B.250,30
C.280,30
D.2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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