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系统的分类、组成及灭火机理
一、系统分类
按发泡倍数 | (1)低倍数(<2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选择灭火系统 (2)中倍数(20~200):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200 |
按照系统形式 | (1)全淹没系统 (2)局部应用系统 (3)移动系统 (4)泡沫-水喷淋系统 (5)泡沫喷雾系统 |
按系统结构
| (1)固定式系统 (2)半固定式系统 半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移动式系统 |
按喷射方式 | (1)液上喷射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 是指泡沫从夜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通常设计成固定式、半固定式 |
小总结
喷射方式 | 应用方式 |
液上 | 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 |
液下 | 固定式、半固定式 |
二、组成
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容器、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三、灭火机理
灭火机理 | (1)隔氧窒息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 (3)吸热冷却作用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
灭火过程 |
|
第二节 系统设计
一、系统的选型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②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③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④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⑤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小总结: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
储罐 | 液体类型 | 液上 | 液下 |
固定顶 | 水溶性 | √ | × |
非水溶性 | √ | √ | |
外浮顶/内浮顶 | √ | × |
(二)系统适用场所
系统类型 | 适用场所 |
全淹没式 |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型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高倍数泡沫局部 应用系统 |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²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移动式 |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mm²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
泡沫-水喷淋系统 |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m²或超过25L/m²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
泡沫喷雾系统 |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2)面积不大于200m²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
二、系统设计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基本要求 |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 |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邻近消防泡沫车5min不能到达时,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 |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 |
固定项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 |
固定顶储罐 |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 (min.Lm²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
外浮顶储罐 |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²环形面积280mm²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储罐各梯子平台_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 (2)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3)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
内浮顶储罐 |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1)泡沫堰板距离罐璧不应小于0.55m, 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² )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其他场所
|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 (1)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2)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3)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
小总结
固定顶储罐 | 非水溶性: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 (min.Lm²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外浮顶储罐 | 非水溶性: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内浮顶储罐 | 非水溶性: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²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二)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全淹没系统
|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关闭或同时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③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②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 类火灾应由试验确定 | |
(3)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不应小于25min ②扑救B类火灾,不应小于15min ③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 |
局部应用系统 | 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或者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移动式系统
|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基本要求 |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 ~ 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
泡沫-水雨淋系统 | (1)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²,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喷头设在屋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 149℃ ;设在中间层面,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 79℃ ;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任意4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² (3)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
泡沫喷雾系统
| 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 (1)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 ( min.m²) (3)对于变压器套管拆人直流阀厅布置的换流站,系统应增设流量不低于48L/s可远程控制的高架泡沫炮,且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增加一台泡沫炮的流量 (4)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泡沫喷雾系统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洙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 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
第三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泡沫消防水泵 | (1)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 (2)当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压力损失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扬程;当泡洙液泵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消耗的水流量应计人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
泡沫液泵 | (1)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2)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m,泡沫液泵的出口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人泡沫液 (3)泡沫液泵应能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一)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选择
固定式系统 | 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或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混合比类型应与所选泡沫液一致且混合比不得小于额定值 |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的 | 应选择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应选用机械泵人式、平衡式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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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水喷淋系统(流量相等或相近) | 宜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 |
泡沫喷雾系统 | 可选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 |
(二)各种比例混合装置有关要求
平衡式 | (1)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
机械泵入式 | (1)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2)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
泵直接注入 | (1)泡沫液注人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0.2MPa (2)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
囊式压力 | (1)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 (2)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寿命 |
管线式 | (1)水进口压力0.6~ 1.2MPa的范围内,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
三、泡沫产生装置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 |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立式两种,均安装在油罐壁的上部,仅安装形式不同,构造和工作原理是相同的。 (1)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泡沫产生器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是从储罐内底部液下喷射空气泡沫扑救油罐火灾的主要设备 (1)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2)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 |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 --- |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分为吸气型和吹气型两种,吸气型的发泡原理和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相同,吹气型的发泡原理和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相同。吸气型泡沫产生器的发泡倍数要低于吹气型泡沫产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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