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0:消防给水系统分类
高压给水系统 | 始终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发生时无须开启消防水泵 |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发生时需启动消防泵 |
低压给水系统 | 利用消防车直接加压灭火,或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内加压供水 |
考点21:消防泵的选用
1.消防水泵流量、扬程的有关要求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 ,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运转时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应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考点22: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
(4)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mm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考点23:消防水箱
(1)消防水箱的设置场所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的要求
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 最低有效水位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MPa) | ||
建筑类别 | 最小容积(m³) |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h>150m | 100 | 0.15 |
h>100m | 50 | 0.15 | |
-- | 36 | 0.1 | |
一类高层住宅 | h>100m | 36 | 0.07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 18 | |
多层公共建筑 | -- | ||
二类高层住宅 | -- | 12 | |
h>21m的多层住宅 | -- | 6 | |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流量 | >25L/s | 18 | 0.1(体积小于20000m³,不宜小于0.07) |
≤25L/s | 12 | ||
商店建筑面积 | S>30000㎡ | 50 | -- |
10000<S<30000㎡ | 36 | -- | |
当商店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置稳压泵 |
考点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类型 | 系统适用范围 | 备注 |
湿式 |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 | 闭式喷头热敏元件动作,立即喷水 |
干式 |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 | 闭式喷头热敏元件动作,先排气,再喷水 |
预作用 |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 | 宜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系统 |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 替代干式系统 | 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待喷头爆裂)与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一起作用,打开预作用装置和电磁排气阀 | |
雨淋 | ①火灾蔓延速度快、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②超过一定高度,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③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 级的场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打开雨淋阀,开式喷头同时喷水 |
水幕 | 不直接灭火,用于防火分隔和冷却分隔物。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打开雨淋阀,开式喷头同时喷水 |
考点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火灾危险等级 | 设置场所举例 | |
轻危险级 | -- |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记忆口诀:老幼住在24m以下旅馆办公) |
中危险级 | I级 | ⑴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⑵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商场等 ⑶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⑷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
Ⅱ级 | ⑴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积5000m²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⑵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 |
严重危险级 | I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
Ⅱ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等 | |
仓库危险级 | I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
Ⅱ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
Ⅲ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考点2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系统分类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 灭火装置的流量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 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大于16L/s且不小于5L/s、射流方式为喷射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 | 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大于16L/s且不小于5L/s、射流方式为喷洒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考点2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系统的选型 | (1)轻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2)中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丙类库房宜选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同一保护区内宜采用一种系统类型。当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两种类型系统组合设置 |
适用场所 |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
不应用于场所 | (1)经常有明火作业 (2)不适宜用水保护 (3)存在明显遮挡 (4)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 (6)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
考点28:设计流量与持续喷水时间
4.2.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4.2.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4.2.3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4.2.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 保护场所的净空高度/m | 喷水强度/ [L( min·m2)] | 作用面积/m2 | |
轻危险级 | ≤25
| 4 | 300 | |
中危险级
| Ⅰ级 | 6 | ||
Ⅱ级 | 8 |
考点2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管道与阀门
(1)系统的环状供水管网上应设置具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检修阀的设置应确保在管路检修时,受影响的供水支管不大于5根。
(2)每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自动控制阀应设置在靠近灭火装置进口的部位。
(3)室内、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
架空管道 | 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
埋地管道 |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 |
考点30: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
液上喷射系统 | 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与液下喷射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具有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
液下喷射系统 |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
考点31: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储存温度大于100 ℃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考点3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 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
(5)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6)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考点33:管线设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 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
(3)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专用电话等传输路采阻燃或耐火阻燃电缆。
(4)线路暗敷设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5)线路明敷设时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考点34:人防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区别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 5.4.12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 5.4.12、油浸式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5.2.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6.4.1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1.1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 都要考虑防火分区面积 |
4.1.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 都要考虑防火分区面积 |
4.1.1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 无此规定 |
4.1.1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禁止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 无此规定,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1、2是定值,有自喷不增加25%) | 设置自喷,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分别增加25% |
5.1.5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 5. 5. 17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 |
4.2.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 6.2.7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考点35:城市综合管廊的火灾危害性分类
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 | 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
天然气管道 | 甲 |
阻燃电力管道 | 丙 |
通信线缆 | 丙 |
热力管道 | 丙 |
污水管道 | 丁 |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塑料管等难燃管材) | 丁 |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 | 戊 |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考点36:城市综合管廊的安全疏散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 *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考点37:天然气管道的防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3)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4)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5)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考点38: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
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m2或座位数大于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3)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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