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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装修
十一、保温、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十二、灭火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分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2)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3)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十三、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
1、消防水箱的相关规定:
1)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2)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3)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2、稳压泵、气压罐
3、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4、消防水泵吸水管的布置要求: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3)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出水管上还应有止回阀)
5)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旋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6)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7)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5、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1)单台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 (允许误差占压力表量程的百分数)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6、消防水池的计算: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7、消防水泵接合器: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
8、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9、室内消火栓
10、消防供水管道
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①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②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等。③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11、分区供水
1)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②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③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④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②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均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③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④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十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均应设置直径为25 mm的试水阀。
2、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3、配水管道充水时间:干式: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不宜大于2min;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控制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不宜大于2min
4、喷水强度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 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
5、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6、喷头选型(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4)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
5)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6)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儿童、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场所及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隐蔽式洒水喷头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7、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不应大于100mm。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当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规定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8、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 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 0.40 MPa。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2)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11、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12、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十五、水喷雾与细水雾系统
1、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和稀释(水溶性液体)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丙类液体火灾和饮料酒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丙类液体输油管道火灾等。
2、不适用范围 (一)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1)过氧化物,2)遇水燃烧物质(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
3、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镀锌管道不得采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或其他破坏镀锌层的操作。
4、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5、系统适用范围:1)可燃固体火灾(A类)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2)可燃液体火灾(B类)3)电气火灾(E类)。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但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喷头。
不适用范围:1)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2)可燃气体火灾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6、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²,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二)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且防护区不应超过3个。
(三)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十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是指灭火装置的流量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指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大于16L/s且不小于5L/s、射流方式为喷射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指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大于16L/s且不小于5L/s、射流方式为喷洒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灭火机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灭火主要利用水的冷却、窒息及隔离作用。射流的水直接由冲击力大的水柱或喷洒的大水滴到达燃烧物的表面,水覆盖在可燃物的表面,吸收大量的热,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达到一定温值以下,燃烧即会停止。射流穿越燃烧的火焰,将水汽化,有助于助燃物(氧气)浓度的稀释降低,起到隔绝空气的作用。喷洒的水还可将火焰与可燃物、助燃物分隔开。
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
下列火灾类别为A类的场所:1)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4、设计持续喷水时间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0h。
5、系统的环状供水管网上应设置具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检修阀的设置应确保受影响的供水支管不大于5根。
6、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和供水管网,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和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和供水管网。当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及供水管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个系统同时工作时,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两个系统同时使用的要求。2)两个系统不同时工作时,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较大一个系统使用的要求。3)两个系统应能正常运行,互不影响。
7、声、光警报器的设置要求:1)保护区内应均匀设置声、光警报器,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用。2)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1、系统控制方式:一)自动控制 二)手动控制 三)机械应急操作;预制灭火系统自动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2、防护区划分
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 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4、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5、操作与控制: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6、干粉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参数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二氧化碳为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为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二氧化碳为1min,7min)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二氧化碳为0.5min,1.5min)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气体为10台),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十八、泡沫灭火系统
1、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2、 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4、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6、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 5min的要求。
7、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8、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9、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10、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十九、防排烟系统
1、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3、避难层防烟方式的选择: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4、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5、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风速为10)
6、H≤3.0/500;3.06.0/2000;当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挡烟设施;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7、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4)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5)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6)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8、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
10、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储烟仓内,且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1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二十、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1、连续供电时间: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1.5h;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1.0h;其他建筑/0.5h
2、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规定:1)应选择A型灯具;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4、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规定: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5、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6、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7、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8、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场所的规定: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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