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
12.1 一般规定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经典解说: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高建,5
9.1 一般规定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
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
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
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
Ⅰ一般要求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经典解说:经营、存放和使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