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20个省份明确开始实施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以下是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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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
从《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得知: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四川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黑龙江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4-福建
2019年3月5日,福建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我省行业队伍发展需要,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5-浙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6-上海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提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7-重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指出,对于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8-海南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指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其中,对于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9-湖北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10-西藏
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1-江苏
4月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该通知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12-广西
在《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中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分别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其中,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3-陕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现对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14-江西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扩大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范围,我们修订编制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5-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北京市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其中包含准入类职业资格(18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执业药师、护士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 。
通知规定: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16-宁夏
6月,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都是针对专技人员的评价制度,但用途有所不同。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专技人员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通过考试取得特定的职业资格后才可从事特定的职业。
职称则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标志,分为高、中、初不同层级,可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的职务聘用、工资待遇等人事管理工作。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7-山西
2019年8月,山西人社厅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明确建造师等36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7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种。
18-内蒙古
2019年6月,内蒙古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出版等15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9项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9-山东
2019年8月,山东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目录中说明: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直接对应相应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20-天津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