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一)管辖分工
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二)调查程序
(1)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2)一般调查程序,不得少于两人。
(三)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调查任务 |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
管辖分工 | 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
调查程序 |
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一般调查程序,不得少于两人。 |
复核 |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6类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整理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一责任人)。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规范性文件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1、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
2、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责任制:所有部门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治理责任制,创建有效的管理、检查以及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 |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3)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5)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住建部门而非应急管理、消防部门)
工程类别 | 做法 | 后果 | |
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审查,住建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其他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未提供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
消防验收 | 依法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其他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021变动】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021】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 | 5000-50000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2000元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人员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3)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人措施。
【小总结】
情形 | 法律责任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5、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备案要求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情形 | 法律责任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形 | 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 | 法律责任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二、三、四、五项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7、其他
情形 | 法律责任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包括其他物品),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处警告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展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
(二) 过失引起火灾的: | |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团、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程序 | 适用 |
简易程序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做出的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一般程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 | 听证作为其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五) 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失火罪【2020】
(1)定义: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户/2公顷
(3)处理标准: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2018】
(1)定义: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2016】
(1)定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后果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定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后果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定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后果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定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后果特别恶劣,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019】
(1)定义:强令他人
(2)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3)处理标准:情节特别恶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2年新增)。
【小总结】处罚都分两档,除失火罪(轻)外,其他都是严重和特别严重两档;除失火罪外,直接经济损失是50万,其他都是100万。
罪名 | 行为 | 立案标准 | 刑法 |
失火罪 |
过失 | 1死3重伤50万元10户以上家庭、有林地2公顷未成林地4公顷 |
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 情节较轻:3年以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 严重:3年以下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恶劣:5年以上 严重:5年以下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规定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 严重:3年以下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 严重:3年以下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严重:5年以下并处罚金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消防让改不改的 | 1死3重伤100万元 |
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 严重:3年以下 |
危险作业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1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强令违章置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客观要件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针对的是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关闭、破坏有关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使其不能正常工作,而继续冒险作业。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条款。本项规定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范围上是开放式的,可以涵盖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本条在标准条件上又是极为严格的:一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三是拒不整改。
(3)涉及安全生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如通常所说的"黑矿山”"黑加油站"等。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2)将消防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6)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类型 | 防火巡查与检查频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每日巡查 |
公众聚集场所 | 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 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
其他单位 |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情形 | 要求 | |
消防安全培训 | 公众聚集场所 | 至少每半年一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至少每年一次 | |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 | 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 |
演练预案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至少每半年一次 |
其他单位 | 至少每年一次 |
(八)建立消防档案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一)化简政放权取消、精简了三项消防行政审批。
一是取消消防技术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做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十三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一)注册执业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二) 权利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3)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5)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7)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课时安排
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四) 禁止行为及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①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②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017】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展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分级监管
(1)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重点。
(2)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范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等消防组织;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四)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明火作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六)外墙外保温
(1)设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2)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3)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4)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5)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胃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规定》还对这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八)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消防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对于损害或者违章使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202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02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人员:
《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消防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一类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第二类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第三类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四类是除前三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五类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2.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利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3.关于费用和补偿的规定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里的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它们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一样,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是由其性质决定的,是其职责所在,不是经营行为, 不得收取费用。
(2)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