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第120号令) 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一、消防档案作用
二、消防档案内容
一、消防档案的管理要求
二、消防档案的利用
一、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
消防安全组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组成。多产权单位或大型的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消防安全职责具体分工
(一)单位职责
(二)人员职责
一、消防安全制度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整理如下
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义
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原则和程序
(二)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四)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五)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规则
四、火灾隐患整改
1、一般要求★★
(1)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人员密集场所
(1)防火巡查、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巡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巡查6条内容;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2)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检查(除第(8)(12)条)内容;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2)消防设施管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3)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6)典型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宾馆
①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②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③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④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商场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③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④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⑤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4)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②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③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④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3、仓储场所
(1)储存管理
库房内储存 |
(1)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2)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顶柱3、墙灯5、垛垛1)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3)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2)用电安全管理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3)典型类别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氨制冷储存场所】
1)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冷库设计标准》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文物建筑
(1)防火巡查、检查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进行巡查。
(2)消防设施设置与管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檩、椽、楼板和闷顶内的梁架等木质构件表面可涂刷或喷涂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可采用织物专用阻燃液处理。
1、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根本。
2、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员工上岗、转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培训次。
(1)法规/制度
(2)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灭火器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教初期火灾
(5)疏散逃生
3、开展灭火和疏散选生演练
(1)员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1min 内形成第一战斗力。
措施: 利用现场灭火设施灭火--打 119 电话报警,报告相关人员-通道附近员工负责疏散。
(2)火灾确认后,单位3min 内形成第二战斗力
措施:都是什么“组”的事。
3)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粘贴《告知书》、《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 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与检查
巡查内容(5 点):用火用电/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设施/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应向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检查、研究方案等,并报安全责任人批准。整改完成后管理人组织验收。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我管饱)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
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及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不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都是5个作日)
记忆思路:(确定责任后,组织培训和演练,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检查记录要建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要三项报告。)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口诀:常记指标教案)
1)制度管理;
2)标识化管理
3)教育管理
4)档案管理
5)日常管理
6)应急管理。
(一)重大火灾隐患定原则和程序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大火灾隐患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判定:
1.现场检查
2.集体讨论
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集体讨论或者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专家技术论证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结论性判定意见至少应有 2/3 以上的专家同意。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 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 单位、场所已经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 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_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总平面布局(边缘、75%、一级站) |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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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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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平面布置 (甲乙、老幼) |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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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
安全疏散 (商人乐:数量、80%) |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
消防设施 (储罐、商人乐观) |
(8)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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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人员密集 (易燃易爆、居住A芯) |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
(四)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1.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 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察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团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9.其他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综合判定要素
建筑或场所类别 |
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 |
数量 |
人员密集场所 |
7.3.1~7.3.9和7.5、7.9.3 |
≥3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
7.1.1~7.1.3、7.4.5和7.4.6规定 |
≥3条 |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 |
第7章规定的任意 |
≥4条 |
其他场所 |
第7章规定的任意 |
≥6条 |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及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当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及职责
(一)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
消防安全组织由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和其他部门组成。
(二)典型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察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2.文物建筑
距离消防救援站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装备,开展火灾防控工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微型消防站的设置要求:
(1)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2)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
(3)人员配备不宜少于6人。
(4)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岗位并明确职责,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站长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5)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 24 小时值班备勤。
(6)接到火警信息后,应在 1min 内核实火情,3min内到达现场处置
(7) 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一、单位职责
(1)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记忆:开例会、取资格、备器材、建评估、买保险)
(2)多单位共用建筑的单位职责
1)建设(产权)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
2)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对各自使用、管理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要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确保施工区和使用区的消防安全。
二、人员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2)将消防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3)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6)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3.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责任: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责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包括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等。
(1)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展行下列职责:
1)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核实、确认火警信息,火灾确认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息,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应严格执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2)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展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是单位员工,应定期组织训练、考核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发生火灾时单位主要灭火力量,应履行下列职责:
(1)热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掌握灭火设施及器材的操作方法。
(3)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
(4)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7.单位员工职责
单位员工按照岗位分工,做好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8.典型场所特殊岗位人员职责
特殊岗位人员 |
职责 |
|
人员密集场所 |
保安人员 |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
仓储场所 |
保管员 |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
加油加气 站 |
加油加气员 |
严格遵守加油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做好加油加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学习、演练; 对加油加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督促外来人员遵守站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外来人员滞留现场。 |
1、重点单位的确定(人财集中易发火,影响安全和全局)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2)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3)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4)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者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
(5)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托儿所,集体宿舍,医院病房等。
消防安全制度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
1、一般要求
(1)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一)消防安全例会
(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二)防火巡查、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巡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巡查6条内容;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2)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检查(除第(8)(12)条)内容;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2)消防设施管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3)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6)典型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宾馆
①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②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③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④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商场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③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④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⑤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4)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②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③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④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一)站房设备管理
1.一般规定
(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加油加气站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 0.25h。
(2)站内不应设置住宿、餐饮和娱乐等场所(设施)。
(3)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防火防爆管理
1.一般规定
(1)加油加气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严格控制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爆炸火灾事故。
(2)严禁使用油罐车直接向机动车加注油品
(3)公共交通车辆不应载客进入加油加气站
2.明火控制
(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
1)严禁对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
2)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火种、非防爆移动通信工具及器材。
3)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 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3.防止电气火灾
(1)加油加气站内设置汽车充电装置时,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且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超过2
台。
(2)站房内不应设置大功率电器设备。
(3)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4)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4.防雷、防静电
(1)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检测。
(2)严禁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油品。
5.防泄漏
(1)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的50%。
仓储场所
(1)储存管理
库房内储存 |
(1)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2)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顶柱3、墙灯5、垛垛1)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3)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2)装卸安全管理
1)进入仓储场所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2)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3)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3)用电安全管理
1)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功率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3)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4)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5)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6)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9)仓储场所应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10)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3)典型类别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氨制冷储存场所】
1)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冷库设计标准》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防火巡查、检查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进行巡查。
(2)消防设施设置与管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檩、椽、楼板和闷顶内的梁架等木质构件表面可涂刷或喷涂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可采用织物专用阻燃液处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救援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测、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的姓名、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