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能营业。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