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法律责任:
情形 | 法律责任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三)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