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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执业

来源:233网校 2024-05-03 08:41:31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执业

级别一级二级
执业范围全国范围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含灭火器维修)

(四)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权力义务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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