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执业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执业范围 | 全国范围 | 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含灭火器维修) (四)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权力 | 义务 |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