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防火要求
民用建筑分类 | 细分 | 防火要求 |
居住建筑 | 住宅建筑 | 按住宅建筑 |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 | 按公共建筑 | |
公共建筑 |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54 m | 建筑高度27m<h<54m | 建筑高度<27m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且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 的住宅 |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h>24m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高度h>24m的单层公共建 2.建筑高度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2)对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
(3)建筑防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