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设置汽车库、修车库知识点汇总
整理如下:
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可与车库贴邻的规模要求 | 分隔 |
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 | 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 | |
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 |
非封闭喷漆间1个车位 | |
封闭喷漆间不大于2个车位 | |
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
车库类型 | 不得设置的附属设施 |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 | 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 |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车的汽车库 | 地下室和地沟 |
车库类型 | 其他建筑类型 | 组合建造要求 | |
汽车库 | 甲、乙类厂房、仓库 | 不应贴邻或组合 | |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 | 只设置在地下部分 | ||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 |||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
修车库 | Ⅰ类 | 应单独建造 | |
Ⅱ、Ⅲ、Ⅳ类 | 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 | 不应贴邻或组合 | |
其他建筑 | 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