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场地和入口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救援入口。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救援入口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用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宜大于20m。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