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受限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者增设防护墙等。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5)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7)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2倍,与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1倍。
(8)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