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检查
2.一致性检查
3.合格判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1)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2)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3)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4)对于不属于强制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3. 检查记录
(1)检查时,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