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5)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6)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7)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8)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9)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10)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利用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宜作为避难间,以防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