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爆炸危险区域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总体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 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四)采取的防爆措施
(1)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五)泄压设施的设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3)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泄压设施应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