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管道的支吊架与防护
(1)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道质量,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2)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质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
(3)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一个防晃支架,当管径不大于DN40时可不设。
3)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一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质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可作为一个防晃支架处理。
(4)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少于一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检查方法: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