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4)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5)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6)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3)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