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
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从业条件,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
3.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