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 x 0.30m(商场营业厅0.5m x 0.25m)。
(2)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3)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 5.0m ,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0m 。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4)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