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商业综合体从业人员数量的30%。
(1)设置部位。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2)设置数量。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 万㎡时,应当至少设置 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并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3)人员及器材配置。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并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存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