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防爆
总结如下
建筑防爆
总结如下
电气防爆
总结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
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总体布局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于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甲类厂房与人员察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库外,乙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察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四)采取的防爆措施
(1)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燕气或有粉、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
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然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五)泄压设施的设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 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3)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泄压设施应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
(六)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的变、配电所的布置
(1)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得设置变、配电所。必须毗连时,变、配电所尽量靠近楼梯间和外墙布置。
(2)变电所、配电所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一)检查内容
1.空调系统的选择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然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2.管道的敷设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
3.通风设备的选择
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于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供暖方式的选择
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常见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供暖温度不高, 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
2.供暖管道的敷设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 |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 | |
大于100℃ | 不小于100mm |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不大于100℃ | 不小于50mm |
3.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散热器表面的温度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的平均温度不得超过82.5°C。输煤廊的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30°C。
(一)检查内容
(质爆炸危险环境的配线工程,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二)导线允许载流量
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三)线路的敷设方式
(1)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大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高处或埋入地下。架空敷设时选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填充沙并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2)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小时,电气线路敷设在较低处或用电缆沟敷设。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钢管或电缆管道,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堵塞,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或蒸气沿沟道、电缆管道流动。
(四)线路连接方式
电气线路之间:原则上不能直接连接,连接或封端时,应检查是否采用压接、熔煤或钎焊线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铜铝线相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五)电气设备的选择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需要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六)带电部件的接地
许多电气设备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接地,但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仍需要接地。
检查时还需注意,在爆炸危险区域的不同方向,接地于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