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避难逃生及其他管理
(二)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 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主要特点及火灾风险
(一)体量大、 空间贯通,引发消防安全难题。
(二)可燃物多、灾荷载大,增加火灾风险。
(三)电气设施设备种类多、数量大,易发电气火灾隐患。
(四)人员多、车流星大,带来消防安全风险。
(五)使用性质复杂、商户多,增大消防安全管理难度。
(1)不同商户呈现出不同火灾风险特征。
(2)内部商户经营 主体变更频繁。
(3)不同单位之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难以划清。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确定一个委托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经营、服务人员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保安人员
(1)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灭火应急救援组织
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 "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来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安全管理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3)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3)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m²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 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门、防火卷帘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 0.5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二)安全疏散管理(避难逃生及其他管理)
(1)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
(2)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应当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
(3)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当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5)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②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③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④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37.5m,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 45m; ⑤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三)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室外消火栓不得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确定一个委托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展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经营、服务人员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等,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保安人员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m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来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的主要职责
微型消防站主要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第一时间的处置。具体来说,当接到火警信息后,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要求
微型消防站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商业综合体从业人员数量的30%。
(1)设置部位。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2)设置数量。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 万时,应当至少设置 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并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3)人员及器材配置。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并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 器材装备存放点。
(三)微型消防站的管理要求
(1)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2)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 、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 24h 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3)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 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 7 天。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3)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4)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装修施工管理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内部商户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会存在整体、局部的改造、扩建、装修等施工作业。对于内部装修施工,应保持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不能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在施工现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展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申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来说,内部的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明确具体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消防档案应同时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和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当翔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样、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除以上两条内容外其他与本篇第六章考点六单位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差不多相同。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除以上两条内容外其他与本篇第六章考点六单位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差不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