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建筑特殊规定
工业建筑特殊规定与原规定对比如下:
工业建筑特殊规定 | 原规定 |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3.00h |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 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 3.00b和2.50h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 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1.50h |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 不燃 0.75h,0.5h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 |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 不燃,0.5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