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特殊规定与原规定整理如下:
民用建筑特殊规定 | 原规定 |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难燃,0.15h |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 难燃,0.25h,0.15h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 不燃,0.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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