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难燃性0.50 | |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难燃性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难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难燃性0.50 | |
粱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
楼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难燃性0.5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0.25 | 难燃性0.25 | 难燃性0.15 | 可燃性 |
耐火等级 | 具体要求 |
一级 |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
二级 |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
三级 |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
建筑类型 | 具体要求 |
锅炉房 |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
粮食筒仓 |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
粮食平房仓 |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
丙、丁类 物流建筑 |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
建筑构件 | 特殊调整 |
防火墙 |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非承重 外墙 |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
房间隔墙 |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
柱 |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
楼板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屋顶承重构件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屋面板 | 1.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
对金属夹芯板材的使用作出以下限制: 1)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2)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夹芯材料应为A级 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为A级(上人屋面板不能采用) | |
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