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的平面布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商店、营业厅宜根据经营的商品类别和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面特点,分区段灵活设置。根据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调整。
5、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的设置层数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层,且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6、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靠外墙部位,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条件,布置在其它楼层。供老年人居住的用房,不宜设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7、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宜布置在多层建筑裙房的一、二层,不宜贴邻高层建筑主体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