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的平面布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
防火分隔 | 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防火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