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